关于加强评审专家履职监督和规范评审费支付的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评审专家履职情况报告
评标、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表》(详见附件1),提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4.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除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二、评审费支付规定
1.评审费支付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评审后流标的,评审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2)无质疑、投诉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3)有质疑无投诉的,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后;
(4)有投诉的,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后。
2.下列情形不得支付评审费:
(1)评审专家存在第一条中所列不当履职行为的;
(2)因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导致质疑事项成立;
(3)因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导致投诉事项成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拖延评审时间的,评审费支付单位可以核定有效评审时间。
4.支付评审费时应当填写《评审费支付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纳入到政府采购档案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
2.发现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的,不得瞒报、延报。
对上报的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财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处理。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考核工作。
附件:
1.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表
2. 评审费支付登记表
如皋市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