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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评审专家履职监督和规范评审费支付的通知(皋财购〔2024〕1号)

【时间:24-01-08     阅读次数:2119】

关于加强评审专家履职监督和规范评审费支付的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评标、评审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评审专家履职情况报告

评标、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填写《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表》(详见附件1),提交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4.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除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7.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二、评审费支付规定

1.评审费支付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评审后流标的,评审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2)无质疑、投诉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3)有质疑无投诉的,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后;

(4)有投诉的,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后。

2.下列情形不得支付评审费:

(1)评审专家存在第一条中所列不当履职行为的;

(2)因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导致质疑事项成立;

(3)因评审专家不认真履职导致投诉事项成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拖延评审时间的,评审费支付单位可以核定有效评审时间。

4.支付评审费时应当填写《评审费支付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纳入到政府采购档案中。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

2.发现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的,不得瞒报、延报。

对上报的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财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处理。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采购考核工作。


附件:

1.评审专家不当履职行为报告表

2. 评审费支付登记表


如皋市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关于加强评审专家履职监督和规范评审费支付的通知_皋财购_2024_1号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