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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皋财购〔2022〕8号)

【时间:22-07-27     阅读次数:2871】

如皋市财政局文件


皋财购〔2022〕8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苏财购〔202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需求管理

各购买主体在充分开展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需求,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技术保障,强化对购买服务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和风险管理。

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严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作为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对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通过预算拨款方式安排、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将相应预算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对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不得开展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依据。要落实民生政策管理要求,不符合有关管理要求的未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三、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项目需求调整、预算编制和考核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四、合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完备合同要件,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相关责任、监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2〕53号)中“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如皋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协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皋财购〔2020〕5号)中有关“续签合同”规定不再执行。各购买主体应当合理安排购买服务工作,在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依法确定承接主体,确保服务项目有序衔接。


附件: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如皋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转发_江苏省2023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_的通知_皋财购_2022_8号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