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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告知函

【时间:21-07-14     阅读次数:5339】

告知函

xxxxxxxx(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放弃中标、成交的行为,将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撤回放弃中标(成交)决定的,本单位将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移交相关材料。

特此告知。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xxxxxx(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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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放弃中标_成交_资格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告知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