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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22     阅读次数:6904】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信用环境,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用承诺对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信用承诺程序

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信用承诺对象应当知晓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任务,签署《信用承诺书》(具体见附件)。附件可在“如皋市政府釆购网”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信用承诺对象签署的《信用承诺书》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作为采购档案资料一并保存。

三、有关要求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 若发现承诺对象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应当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在检查釆购档案时,市财政局将是否具备《信用承诺书》作为采购档案是否完整的依据之一。


附件:

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