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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皋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皋财购〔2018〕1号)

【时间:18-07-10     阅读次数:7681】

关于印发《如皋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了《如皋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财政局

2018423



如皋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采购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暂定20万元。凡集中采购目录内20万元(不含)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分散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手续。

第五条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暂定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因故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预算金额、专家论证意见、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等。采购人所提供材料应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合法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分散采购发布采购信息的期限,按照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确定。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统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人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皋财购〔20182号)要求,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采购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未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书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不予备案政府采购合同、财政国库部门不予付款。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包括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截屏、投标供应商签到表、评审专家签到表、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审记录等。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为不影响资金支付,项目采购结束,采购人登陆如皋市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完成采购结果登记合同要素备案后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各镇(区)、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性时论证意见、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如皋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6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