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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皋财购〔2020〕4号)

【时间:20-04-13     阅读次数:8429】

如皋市财政局文件

皋财购〔2020〕4号


关于修订《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规范申报和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附件: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如皋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

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范申报和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条 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项目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概况、设备清单、技术参数或者服务内容、供货时间或者服务期限、质量标准或者服务要求、验收或者考核方法、付款方式、评审方法和标准、合同范本等。

第五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采购人应当上传《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会商表》(附件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还应上传市政府的审批材料。

第六条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组织3名以上奇数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应当进行独立论证,并手工填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附件3)。

第七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进行审核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上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扫描件),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算;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通过如皋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公示;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写《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表》(附件2),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

第九条 公示媒体为“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并推送至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第十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采购人填写《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表》(附件4),连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一起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谈判;集中采购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谈判。采购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和2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专业人员一般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以自行推荐,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谈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

(二)项目名称和计划编号;

(三)预算金额;

(四)谈判日期和地点;

(五)供应商提供的成本核算、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谈判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采购小组成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中因合格供应商不足,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2名及以上专家审查采购文件,并填写《如皋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附件5),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对于集中采购项目和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通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现场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专业人员不得与拟定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九条 专业人员、专家的论证费、评审费由采购人按照《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皋财购〔2017〕1号)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如皋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15年6月16日印发的《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皋财购〔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会商表

 2.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表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4.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表

5.如皋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附件:

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会商表.doc

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表.doc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doc

如皋市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表.doc

如皋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