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财政局文件
皋财购〔2019〕2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门预算单位、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局、分局)、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促进网上商城当事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开展网上商城活动,致力打造我市风清气正的网上商城诚信采购秩序。现将《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如皋市财政局
2019年3月7日
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现代采购需要,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商城)直接采购货物或开展网上竞价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遵循“货真价实、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商城采购限额标准、商城竞价限额标准、计划申报限额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章 网上商城当事人
第六条 采购人、入驻供应商为网上商城当事人。
第七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如皋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执行如皋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资产配置限额标准;
(二)按照年度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
(三)按时收货、验收、评价和付款。
第八条 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在如皋市境内设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网上商城上架商品必须在经营场所中展示。
第九条 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注册,注册时必须上传下列材料:
(一)供应商营业执照照片;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
(三)清晰标注供应商名称的经营场所照片;
(四)包括商品库存照片在内的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五)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网商上城入驻供应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二)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按照低于社会平均价格的要求确定商品价格(以如皋市境内大型商场中同品牌型号商品平均价格确定社会平均价格);
(四)在24小时内确认订单;
(五)按照约定时间送货。无约定时间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货到门;
(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七)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明确的职责义务;
(八)履行其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年度预算、资产配置限额标准编制采购计划,提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除了具有配置限额标准的商品以外,预算金额达不到计划申报限额标准的,直接在商城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具体需求,按照物有所值原则,选择商品。依据网上商城规定流程下单、收货、验收、评价和付款。
第十三条 采购人所采购的货物达到商城竞价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商城竞价方式进行采购,按照商城竞价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发布竞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与竞价的供应商不少于4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必须通过如皋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交直接支付申请。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如皋市财政局负责网上商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属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的;
(五)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入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三个月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销售资格:
(一)收到两个差评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订单的;
(三)未在约定时间内送货的;
(四)未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
(五)商城上商品价格高于其实体店中销售价格的;
(六)实际提供的商品劣于订单中商品的。
第十九条 入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六个月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销售资格:
(一)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参加商城竞价,成交后不履约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
(四)商品价格明显高于社会平均价格的。
第二十条 入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销售资格:
(一)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一年中受到两次暂停销售处罚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被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网上商城系统自身原因,影响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的,当事人各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网上商城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皋财购〔2018〕7号)、《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规则>的通知》(皋财购〔2018〕6号)同时废止。
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