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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净皋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皋财购〔2019〕 9号)

【时间:19-11-29     阅读次数:6335】

如皋市财政局文件


皋财购〔2019〕9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净皋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绢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江苏净皋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9月26日参加“如皋市主城区部分区域市容管理服务外包”项目投标活动中,提供的《“徐州市五一巾帼标兵”称号荣誉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报告、谈话笔录、徐州市总工会和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证据佐证。

2019年11月22日,我局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皋财购〔2019〕 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187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如皋市财政局,账号:32001647236051117660,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皋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关于江苏净皋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_皋财购_2019__9号_.pdf